,顺天意,知天命而用之。
应立法者,必立法,但法不可过细,否则便是违逆天道,过犹不及,必当遭受反噬天谴。
对于法所不能控制的范围,再以“德”加以规劝,以教化提升百姓,尤其是执法者的道德水准。
因为有法可依,执法者可以控制的自由裁量权,就会变得很小,也就可以进一步减少人治中“徇私枉法”和“收受贿赂”的问题。
写到这里,秦枫的第二部分,几乎是将治国中的“德”与“法”,“有为”与“不为”又说得透彻无比。
他看了一眼眼前明灭不定,快要熄灭的天道试青烟,忽地淡淡一笑。
原本已经准备悬笔结尾的手,骤然再下。
他还要写!
秦枫的第三部分,居然直指了立法者的阶级问题。
秦枫后世是生活在现代的中华,自是不可能在文章里直接鼓吹“天下大同”和“人民当家作主”,他选择的是自己在道家小世界所做的《平天策》的观点。
“道家认为人人生而自由,虽天赋不同,性善性恶,但众生平等,在天道面前,尽是刍狗……也就是说,人人生而平等自由!”
“儒家认为人之所以为人,是因为存在于社会之中,但往往强调个体要屈从于集体,也就是集体主义的集权。但这样会抹杀掉个体存在的价值,而且会因为人性的恶被隐藏在伪善之下,导致集权腐败……”
“儒家集权统治的基础,建立在君主是明君、任君,即内圣外王的基础上,好的君王也的确是‘民贵君轻’,为社稷和人民服务的……”
“只是儒家本身对于培养圣王,并无什么好的办法,完全望天收,导致儒家治下的社会,遇到明君则一片祥和繁荣,遇到暴君必然民不聊生,但又碍于儒家的礼法纲常,不能造反,只能忍受……”
“真正的情况之下,应是人民因为圣王的德行而向他归附,并通过立法的形式,同时渡让一部分权力给圣王及他的朝廷使用……”
“用以维持社会的秩序,让个人得以更好的发展……”
“但人民是将权力渡让给圣王,但不是完全向圣王无条件臣服,一旦圣王无道,起来反抗的权利也应该被法律所保障,就不会再受到儒家纲常的约束限制了。”
“王朝的执政者,受制于人民与圣王之间的法律,受到人民随时可以起来进行正义反抗的威胁,才能真正做到‘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’,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道德与言行……”
“这样的情况下,才能如道家所说的‘圣人处无为之事,行不言之教’,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