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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章 人心之变,司法大改革!(5 / 6)

廷薪俸人员,日后大明所有县皆设置县尉,捕快并入县尉麾下,由县尉统一管辖。”

“县尉对县令负责,同时亦受都按察使司辖制,即为双重管理。都按察使司则受刑部辖制,以加强刑部的职权,方便行事。”

“其八……”

“其九……”

……

朱允熥将自己心中的想法,一条条和盘托出。

主要是侦办大案要案,跨省跨州的案件,其次是剿匪,以及管理下面的都按察使司,乃至县尉。

其他还有,不准军队随意介入地方的治安案件,包括缉盗剿匪。

没错,军队剿匪的战力当然强,威慑力十足,但弊端也很大。

“匪过如梳,兵过如篦”,这句话可不是随便说的,而是老百姓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。

地方衙役行事,虽然凶悍,却多少还有些顾忌。

大头兵们可不管那么多。

且不说抢劫之类的问题,他们抓人的准确性,就很值得怀疑。

军队剿匪可以不经审讯,直接砍头。

但杀的是不是真正的盗匪,甚或是善良无辜的百姓,恐怕只有天知道。

反正每次朝廷派人去验收人头,总会发现不少小孩,老人,妇女的人头。

但人家振振有词,这些都是匪寇的家人。

虽然明知道那些匪寇不可能这么多的家人……可这事又怎么查得清呢?

最后往往只能不了了之。

另一方面是,如果匪寇与军队将领认识,甚至有特殊关系,将领有意庇护匪寇,或相互勾结,狼狈为奸,事情就更难办了。

类似的例子,并非没有。

故而,朱允熥干脆让军队彻底退出,不再插手任何剿匪之事。

当然,如果真遇到大股匪寇,刑部和地方官府衙门都对付不了,仍然可以请求军队出马。

那种情况下,也无所谓杀错不杀错。

但平时日常的剿匪,就不劳军队的大驾了。

让军队随意介入地方日常管理,必定会造成混乱。

在此之前,各地驻军是可以主动以剿匪的名义抓人乃至杀人的。

试想一下,军队可以随便派兵出来,抓一个人,说对方是盗匪,也不审讯,当场斩杀!

老百姓岂有不怕之理?

有这样的权力在手,又如何能不被滥用呢?

以后这项权力直接剥夺掉,军队只能老老实实呆在驻地,没有刑部或地方官府衙门发公文请求,不得自行出来剿匪。

说白了,军营外面就算有匪寇,那也不归军队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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