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应有的赔偿。
五、鉴于此次战争的起因,暹罗郑重向大明承诺,往后但凡大明律法依法判定有罪之人,无论其是大明子民还是暹罗国民,暹罗在收到大明正式的引渡文书后,必须立即展开行动,将人犯逮捕,并迅速移交大明定罪。不得找任何借口推诿、拖延,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
六、大明愿主动派出“文明的使者”,向暹罗民众传授圣人之言,传播先进的文化知识,助力暹罗迈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文明之路。暹罗承诺全力保护这些使者的人身安全,保障他们的教学活动不受任何干涉,让文明的种子在暹罗大地生根发芽。
七、大明与暹罗永结友好,为促进双方经济繁荣,两国互通商贸往来。双方相互开放所有的海岸和海港,供对方的船只自由靠岸歇息和补给。
八、作为友好互助的伙伴,双方应平等为对方提供良好的经商环境和条件。无论是开办银行、报社,还是经营商铺、贩卖物资等商业活动,凡大明人来暹罗经商,暹罗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的阻碍,而应竭尽全力提供一切便利,让商业活动在公平、公正的环境中蓬勃发展。
九、若大明人与暹罗人因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冲突矛盾,一律由大明的官府依据大明的法律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。暹罗官方无条件认可大明官府的相关判决结果。若有异议,可向大明更高一级的法律机关提起上诉,直至获得终审判决,确保每一个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。
十、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,大明将用自身先进的技术和经验,帮助暹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,致力于提高暹罗百姓的生活水平。暹罗官方自愿将境内所有矿产资源交与大明开发。大明将按照适度、合理的原则,支付相应的费用,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。
十一、大明与暹罗签订军事同盟条约,任何一方遭到攻击,皆视作是对双方的共同侵犯。另一方将派遣军队,全力帮助盟友抵御入侵,共同捍卫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。
十二、鉴于目前暹罗军队实力相对薄弱,为维护暹罗的安全稳定,作为盟友,大明将派出训练有素的军队,驻扎于暹罗的海边,为暹罗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。暹罗应向大明支付合理的驻军费用。此外,大明还可根据暹罗的具体需求,向暹罗军队派出专业的特别指导,帮助暹罗训练一支强大、精锐的军队。也可由暹罗派出军官,接受大明的培训。
十三、大明与暹罗相互派遣使节,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。使节将定期交流,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信任,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推动两国关系持续升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