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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96章 1287孝字号文书(1 / 5)

明朝的制度大体承袭汉唐,虽然西汉时期一度提倡短丧,汉文帝甚至曾下令葬后服大功十五日、小功十四日、樟七日,然后除服。

不过到了东汉时期,服丧三年已经成为定制。

到了唐朝,服丧三年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手段,在《唐律·职制律》中就有记载,“诸闻父母若夫之丧,匿不举哀者,流二千里。

丧制未终,释服从吉,若忘哀作乐,徒三年”,“父母之丧,法合二十七月,二十五月内是正丧,若释服求仕,即当不孝,合徒三年”。

不过明初官员紧缺,虽然朱元璋延续了之前的丁忧制度,丁忧时限依然为27个月,不过在服丧范围上,他规定“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,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”。

至于原因,朱元璋解释说“祖父母、伯叔、兄弟皆系期年服,若俱令奔丧守制,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,或道路数千里,则居官日少,更易繁数,旷官废事”。

说白了,就是官员频繁奔丧守制导致无人处理政务了。

这也就为之后的“夺情”打开了一道口子,朱元璋推崇的思想与汉唐时期一致,他们都把“孝”放在“忠”前,希望通过“孝”来强化“忠”,进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。

朱元璋对丁忧的审批比较看重,根据《明太祖实录》记载,所有在外为官的人听说父母去世后,必须等朝廷向原籍发文核查后才能返乡奔丧。

如此一来便会出现一个问题,古代通信手段比较落后,这么一来二回,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,等官员到家,可能葬礼都已经结束了,根本来不及送父母最后一程。

针对这个问题,洪武八年,时任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提议,“官吏若遇亲丧,许令其家属陈于官,移文任所,令其奔讣,然后核实”。

换言之,官员父母去世后,家属直接通过当地官员上报朝廷,如此便减少了来回询问核查的环节。

朱元璋听了以后,感觉很有道理,便同意了吕本的提议。

通过此举,使明朝的丁忧程序得到极大简化,省去了朝廷与官员籍贯之间反复核查的时间。

朱元璋对明朝的政治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,对丁忧制度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调整。

根据《明会典·丁忧》规定,所有京官必须通过吏部领取内府开具的孝字号勘合文书,而地方官员则须通过当地吏部下属相关管理机构开具“引文”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不管是“勘合文件”还是“引文”,都还有另外一个功能,那就是丁忧结束后,作为朝廷起复官员的一个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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