鉴定。
保外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医院进行,未设医院的,可送近的县级以医院检查鉴定。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,加盖公章,并附化验单、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。
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,监狱填写《罪犯保外医征求意见》,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,并与罪犯家属联系,办理取保手续。
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医罪犯的能力,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。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。
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《罪犯保外医取保》签名或者盖章。
对需要保外医的罪犯,由监狱填写《罪犯保外医审批表》,连同《罪犯保外医征求意见》、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,报劳!改局审批。同时将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。劳!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医,将《罪犯保外医审批表》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。
然后是办理出监手续,发给《罪犯保外医证明》,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,将《罪犯保外医审批表》、《保外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》、法院判决复印件或者抄件,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。
保外医的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。
依据罪犯的病情。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医时间半年至一年。
经县级以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,由监狱提出意见,报劳!改局批准,办理延长保外医期限手续,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。
看来看去,说来说去,还是监狱说了算。
只要监狱同意,容易了,不过还是需要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。
这个出来了,监狱有人操办,一层层的可以通过了。
我查了一下,如果骗取保外医会有什么结果。
的确,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,以保外医的名义逍遥狱外,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。
保外医这种彰显司法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,在执行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,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。
09年,某副市长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,但在法庭宣判当日,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。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,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、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医。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,直至2011年初检察院对其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,他才被收监。
然后,监狱那些受贿了的监狱长等人,都被抓了,还有帮助的一些狱警,被开除了。
靠,看来只要不收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