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,抢板凳,抢积分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。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,但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。为严肃法纪,维护书评治安,保护书友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,
根据《辰迷社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“我叫难忘”犯抢沙发罪,抢板凳罪,抢积分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3份。
审判长悲叶伤秋
审判员小导
审判员蓝宇锋
2011年11月26日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辰迷社最高人民法院(院印)
书记员迷雾中的妖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