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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调整!锋利的刀!(3 / 6)

农耕的生活,给人们带来了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。

朱允熥很清楚,随着自己持续不断的推进大明变革,大明大跨步走进新时代,社会变化日新月异,法律必须要适用时代的发展需求。

立法工作,就显得极为重要了。

现有的《大明律》仍非常粗糙,很多案件的审判,往往是以主官的道德审判为主,带来了数不清的问题。

大理寺的官员,本身就是最熟悉法律法条之人,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,也十分合适。

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。

“立法要细致,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。”

“用刑要谨慎,不可量刑过重。”

“另外,以罚代刑,交钱免予处罚之事,自即日起,全面停止。”

“有犯罪而需罚钱者,直接判决罚款即可,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。”

自秦汉以来,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“优良”的传统。

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,只要交钱,就可以免予刑罚。

比如,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,按律要仗五十,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,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。

只有杀人案,造反案等特别重大,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,才不能交钱免罚。

这一制度,为历朝历代所采用,大明也不例外。

当然,比起汉朝,大明已经好多了。

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,交一笔钱后,便免罪了。

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,但仍然有不少罪,还是可以交钱免刑。

在朱允熥看来,这实在太荒谬了。

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。

这一条,非改不可。

杨士奇轻轻点头,道:“太孙殿下想得周到,此项确实该废除了。”

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,以罚代刑,毫无必要。

但罚款又是必须的。

有些罪,只能罚钱,也必须罚钱。

杨广孝亦轻轻点头,道:“如此安排甚妥。”

“还有都察院。”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,道:“都察院亦要大改,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,监督办案审案,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,主要负责监察百官。”

“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。”

“对于官员违反朝廷法令,品德低劣等诸多行为进行监察,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天下。”

在朱允熥看来,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。

一方面,都察院皆是文官,从上到下,朝廷所有官员对于都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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